身为普通读者,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当某辆汽车被法院依法查封后,便无法向相关部门提出报废申请了。实际上,“查封”是指行政主管机关以强制手段,在
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上张贴封条并予封锁的一种
行政行为。被查封期间的财产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被查封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转让这些财产。
同时,查封、扣押和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有明确规定,只能以其价值能够完全偿还法律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以及
执行费用为上限,而不能超过标的金额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
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超过标的金额的查封、扣押、冻结情况,人
民法院应依据被执行人的请求或是根据自身权限,对超标部分的财产进行及时解除,除非该财产属于无法分割的物品,被执行人又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它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
债务的情形。
《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已注册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
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