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
行政处罚环节上,所谓“
从轻处罚”即是指行政监管部门在执行相关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的法定罚则时,针对特定的法定情形作出决定,给予
违法者相较于正常情况下更加轻微的行政处分。而“
减轻处罚”则是行政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所制定的相关条款,对于应该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者而言,由于特定法定理由的存在,允许其在法定的
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之外获得相对较轻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
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责令
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
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