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空头户并不具有被安置资格,因而无法享有房屋分配及
赔偿权益。所谓空头户,主要指的是个人仅具备该地址的户籍登记信息,而在实际生活中,此人并非居住于此的一种状况。
真正的空头户,往往是由于
当事人为了个人便利之需而选择将户籍迁移至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并未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产生实质性联系。因此,若面临
征地拆迁时,这类空头户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款。然而需要澄清的是,在农村地区存在许多自称的空头户,其实并无严格的定义。
例如某些地方的村委会为了规避自身参与集体利益分配的风险,可能会与上门女婿、投靠亲友的老年人、本地外嫁或者
离婚妇女性及其未成年子女等商定建立「空头户」协议。在此类协议中,他们必须做出承诺,
保证不会参加集体利益的分配。然而此类协议无疑侵犯了被
拆迁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与撤销。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