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医疗费用的
赔偿,主要依据
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及其他相关收费凭证,同时参考患者的
病历记录以及诊断证明书等相关佐证资料进行确认。若
侵权责任人对此存在疑义,认为治疗过程无关紧要或不合理,则应对此提出相应的论据来支持其观点,否则需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2、关于
误工费用方面,基于受害者的法定误工期和收入水平来决定。
(1)关于受害者的法定误工期,依据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所载明之天数为准。对于由于遭受伤害导致残疾而长期无法工作的受害者而言,其误工期可以被计算直至定残前一日为止。
(2)对于受害者的固定收入来源,误工费将按照实际减少的金额来计算。而对于那些缺乏固定收入来源的受害者,其
工资待遇将包含在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当中。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有力
证据以证明其近期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情况,那么可以参考受
诉讼地地区内的相同或类似行业中的上一年度该行业
从业人员的平均薪酬水平进行计算。
3、
护理费用方面,主要依据护理员的经济状况和护理所需的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进行全面衡量后得出结论。护理费用方面,护理员如有收入来源,可依照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来加以考虑;护理员如无任何收入来源或是雇佣他人作为护工,将参照本地市场中同等级护理服务的薪酬标准来计算护理费用。通常情况下,每名护理员的安排人数为一人,但如果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对此持有明确意见,也可遵照其建议来调整护理员的数量配置。
4、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方面,可以参照该地区的国家机关一般人员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来进行判定。若受害者确实需要赴外地接受治疗,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入住医院病房,此时待他和陪护人员在旅途中产生的住宿费与餐饮费,如属合理范围内,亦可构成费用赔偿的有利佐证。
5、至于
残疾赔偿金部分,事故中的受害者缺席劳动能力的程度或
伤残等级,将按照发生事故所在地区的上一年度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进行计算,从定残日期开始,向前推算二十年。
6、最后,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偿付规定为,按照现有的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价格标准进行合理计算。
《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