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规定了在扣缴义务人每月预先结算并计提应付
工资总额中所包含的
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扣除;二是明确了纳税人有权利根据自身情况,在每年进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时,对已经进行过得利润汇总与清缴有所调整后再行扣除。
同时,高层也给出了具体申请时间范围,即最佳申请时间段为次年的3月1日至同年的6月30日内,并需要前往利润汇总与清缴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申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