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对此事心存疑虑且希望展开进一步的法律程序,请依法向当地检察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请求检察机关对该事件行使
立案监督职能。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会首先要求公安部门详细阐明未能
立案的具体缘由。
经过严谨的审慎判断,若检察院认定公安机关给出的解释不能成立,那么,他们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启动
立案程序。在接到此通知之后,公安机关须立即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立案。此外,任何立案材料,无论是来自于受害者本人、其他民事主体或是
自首等各方面来源,都会根据案件的
管辖范围,接受严格筛选和快速审查。当经核实的确存在
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时,则需予以立案处理;反之,若缺乏足够
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或者虽有
犯罪行为但危害较小,无须追究刑事责任时,便可
不予立案,同时应将不立案决定及时通知到控诉人。控诉人如对上述结果持有不同意见,可向上一级检察机构或
司法部门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
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