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倘若某位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任何一种情况符合如下四点,即有权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是可能被处以
管制、
拘役或是可能并
处罚金等
附加刑罚的;
其次是可能会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则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便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是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采取取保候审。而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若某位涉嫌
盗窃罪的嫌疑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均可通过向公安机关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从而为自身争取到获释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