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六条之明确规定,若被告因涉嫌
危险驾驶罪已获
批准逮捕,那么自其被捕之日起,人
民法院便应启动重新审理程序。倘若罪犯在生效判决、裁定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之后才归案,人民法院则需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
刑罚。在交付执行刑罚之前,人民法院必须向罪犯明确告知其享有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权利。若罪犯对此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启动重新审理程序。如若依据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所作的处理确实存在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返还或
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六条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
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