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属于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而非对
当事人是否有罪进行最终裁决的判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特定情境下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主要目的在于
保证其不再实施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这种做法表明,即便获得了取保候审批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仍将可能面临
刑事指控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可见,取保候审与判定当事人无罪两者之间并无直接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