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实施
拘留措施时,必须持有并出示相应的拘留令状,且务必
保证在第一时间将
被拘留者转移至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也应在24小时之内完成此项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若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应于拘留后的24小时内,向被拘留人
家属发出相关通知。因此,被拘留者理应被送往看守所,而其家属则可通过公安机关获取到被拘留者的具体关押场所信息。如若家属在24小时内未能接到通知,他们有权向公安机关进行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