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明文规定,倘若公安部门决定解除对某名已
逮捕人员的关押或是改变其逮捕方式时,必须将此事宜及时地通报至当初
批准逮捕该人员的人民检察院。简而言之,若公安局决定以取保候审等非强制性措施取代当前的逮捕行为,则必须向原本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通告这一变更。因此,在涉及到逮捕事项的情况下,如若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公安局将会通知相关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