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
法规之规,为保全
证据或防止被告逃遁而在被认为适当情况下施行的收监锁链制度(即拘捕),可运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涉案人员或被告人身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规范并未明确指出,实施取保候审前应对相关者施以
羁押。事实上,此项法规所提及的条件包含有望判处的刑期、较高社会风险指数,健康状况以及拘禁期限等诸多因素,但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先行实施拘捕。因此,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并非必然需要在实施拘捕后才能进行,而是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涉案人员或被告人的实际状况来决定是否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