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六条明文规定,如若公安部门在每年农历新年前对于涉嫌
违法犯罪人员采取了
司法拘留的强制性手段,然而不久后发现如此行为并不恰当,此时须立即废止或是进行相应调整。若公安机关决意释放已实施
逮捕行动的涉案者,亦或更改原有的逮捕措施时,预先批准的检察机关有权获得相关通知。换言之,倘若司法拘留的合法性遭到质疑并被认定为不当,那么涉案之人有可能性被释放或者转而施以其他更妥当的
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