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维修期间若出现事故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通常是不予理赔的。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因
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
财产损失,
当事人有权利向
侵权方提出索赔要求,
侵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首先,由于维修受损车辆而实际支付的费用、车辆上搭载物品的损失以及对车辆进行救援所需的费用均属于可索赔范围;
其次,如果车辆因为事故而完全损毁或无法修复,那么为了购买一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与受损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所需要的费用也可以作为索赔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
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