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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是否仍需承担坐牢的责任

取保候审乃是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机构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遭受刑事追究却未能被实行刑事羁押之人士所采取的一种防范性措施。
为了防备这些人员逃脱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约束,相关部门会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提交相应的保证书,确保了受拘束者可以随时按规定传唤出庭。
因此,在我国,取保候审仅仅作为一类刑事强制手段而已,它与是否面临判刑坐牢的决定毫无关联。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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