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是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机构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遭受
刑事追究却未能被实行刑事
羁押之人士所采取的一种防范性措施。
为了防备这些人员逃脱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约束,相关部门会要求他们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同时提交相应的
保证书,确保了受拘束者可以随时按规定
传唤出庭。
因此,在我国,取保候审仅仅作为一类刑事强制手段而已,它与是否面临
判刑坐牢的决定毫无关联。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