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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金融票证罪在中国刑法中如何立案

中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金融票据凭证并构成犯罪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和规定。
具体来说,刑法规则强调了以下几种情况将被视为符合“骗取金融票据凭证罪”的立案条件
首先,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获取信用证或保函等重要金融凭证,其实际数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的行为;
其次,涉嫌通过仿冒身份信息、恶意勾结相关人员等手段获取这些凭证,并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且该损失实际金额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的行为;
最后,尽管未能达成前述第一项中所规定的财物价值,但接连数次采用欺诈手段获取信用证或保函等凭证的行为,也将视作严重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处理。
此外,如果涉及到其他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特殊情况,也将会按照司法机关的调查结果和案件性质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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