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制造有价票据罪的
立案标准明确如下:
(1)涉及到车票、船票的票面价值累计达到两千元以上,或者是数量上累计达到百余张的;
(2)与邮票有关的票面价值累积达到了五千元以上,或者说是在数量上累计已超过了一千枚的;
(3)其他各类的有价凭证,价值累计高达五千元以上,或者是在数量上已经累积了百余张的;
(4)在整个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收益,累积金额已经达到了一千元以上的;
(5)除上述情况以外,所有涉及到的大额资金案件都应该被认为是属于
数额较大的范畴之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九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百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
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