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
交通事故调解之人士包括以下几位:
首当其冲者自然为事故当事双方及各自
代理人。
若事故责任方并非车主(即车辆所有权拥有者),亦须请车主或者车辆管理者出席。
此外,参加调解会议的成员还应该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适合参加之人。
值得强调的是,在调解过程中,每一方
当事人所派出的
代表人数不得多于三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