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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抵押权登记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或第三拥有以下权利,可对各财产进行抵押操作:
首先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其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再者为海域使用权;
接下来便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产品等资产;
此外还包括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等;
如交通运输工具也是可接受的抵押对象;
最后便是法律及行政法规尚未明确禁止的其他财产。
对于以上提及的各项财产,其实都允许抵押人在同一抵押期内进行财富保值操作。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针对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单单关于第一款中第一项目至第三项以及第五项所述的财产或者正在施工中的建筑物进行抵押的话,必须要进行严格的抵押登记手续。
同时,抵押权也会在抵押登记完成之后的规定时间内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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