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免责形式的
债务承担当中,原
债务将自此从债的关系中得以分离,这里所说的免责形式的债务承担(即
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将其债务部分或整体转移至第三方)若能成功成立,那么第三方将取代原债务人,从而成为新的债务人。
同时,原债务人将从此退出债的关系,而由第三方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此后,如果第三方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将无法再向原债务人请求偿还,他们仅可向第三方提起不履行债务的
损害赔偿诉讼,或者申请人
民法院进行
强制执行。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原债务人对第三方的清偿能力无需负责提供
担保。
相较于免责形式的债务承担,并存形式的债务承担则体现为第三方参与到债的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若该种形式的债务承担能够成功成立,那么第三方向进入到债的关系中的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成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应对债权人。
但是,如果
当事人间有约定按照份额分担债务,应遵照约定行事。
第三方如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向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也可以要求原债务人继续承担债务。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
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