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
保险合同中,自杀行为属于明确规定的除外责任范畴。
如若所签订的是以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契约,自这份契约设立之日起,满两年期限之后,倘若
被保险人因自杀身故,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但是,如期满未满两年,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
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
合同成立或者
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