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成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所需满足的条件要素如下所述:
(一)该罪行触犯了何等法律规范:
究其所指向之客体,即为对社会
治安管理秩序的严重侵害。
(二)
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及特征:
从客观角度观察,本罪行主要体现为积极引导、收留或者推介他人进行非法卖淫活动。
在法律层面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属于一个概括性的
罪名。
具体而言,无论
犯罪分子是采取同时实施这三种行为的方式,抑或是仅选取其一进行操作,都将被视为达到该罪名成立的标准。
(三)何类人群能够成为罪犯:
在本罪行中,
犯罪主体一般需为普通大众。
(四)犯罪者心态分析:
从主观角度审视本罪行,我们可以看到犯罪者表现出明确的恶意。
《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