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张
代位权时,通常需满足以下五项法定条件:
1.要求在
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须确立一项合法有效的
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其次,债务人为第三人所负到期
债务的债权人,但此债权须不为债务人专属所有;
3.再者,债务人应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即明明具有能力且应该采取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却未能实施该行为;
4.此外,债务人因自私之举而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5.最后,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标的不得超越其对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额度。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