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明文规定了【
逃税罪】。
本罪适用于采用欺骗或隐瞒等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是故意不申报的情况,以逃避缴纳应缴税额,且涉及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如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
在这种情况下,
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刑事责任;
若涉及金额巨大,即应缴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
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如果他们也采取了上述手段,导致未缴或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且涉及金额较大的话,也将按照前述条款进行
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