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了“
逃税罪”条款,具体途径是通过纳税人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虚构纳税申报数据或直接放弃申报,以逃避缴纳一定数额的应纳税款,且该应纳税款
数额较大,占据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缴纳
罚金;
若应纳税款
数额巨大,占据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对于扣缴义务人而言,如果他们也采取上述手段,故意不缴纳或少缴纳已经扣押或收取的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话,也将按照前述规定接受相应的
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