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行为,如在执行职务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收集到的公民
个人信息,未经授权便擅自出售或提供于他人者,依照上述条款规定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惩罚。
同时,对于通过秘密渠道或采取不当手段
窃取或是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按照上述第一条进行相应
处罚。
对于单位实施了上述前三项罪行的情况,除了对该单位处以
罚金之外,还要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具体处罚标准则根据各款规定进行裁定。
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与实施,该
罪名已被废除,并更改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