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客体问题。
本
罪名所遭遇的主要危害是对国家关于
商标的严密管理活动的干扰,也就是这类
违法犯罪行为制造的混乱破坏了国家对于商标的高效管理体系,从而对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
2.
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客观方面。
该犯罪过分展现在
行为人违反了商标管理法律制度,并以实际行动表象出诸如假冒、
伪造或私自制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等恶劣行径,并且其社会危害性竟达到了严重程度。
3.犯罪核心问题——
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实际上被明确展示为主观平常主体,也就是说任何具备充分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只要实施了严重侵犯他人已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可以被视作为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因素。
在刑法中,犯罪的主观认定表现为行为者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唯有如此行为者才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