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取保候审期间,通常情况下并未对
被保险人或被告设定居住地点的限制,前提是他们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现行的法律
法规要求,包括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脱离居住地,也需要获得所在部门的准许才可以离开。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
保证被告能够及时地出庭参与
听证会,以便于案件审理进程地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