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
贪污与
受贿两种罪行均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明确规定。具体而言,
国家公职人员若凭借其职务便利,
违法侵占
公共财产、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或非法接受他人金钱以图为被人谋求好处等行为,均将被视为贪污罪及受贿罪的充分表现形式。此类贪污与受贿之举皆为极端严重的
经济犯罪行为,给国家与社会带来沉重负担与巨大伤害,因此,刑法制度特意对这些恶劣罪行作出了严格的
法律制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