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
代理人或者业务主办人员,他们在处理保险事务方面往往具有更加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因此,他们在中间调解的作用不可忽视,有时候能够帮助解决问题。
2、关于保险公司总部投诉的问题。俗话说得好,“金杯银杯,不如百姓口碑”,保险公司对于理赔服务的质量非常重视。因此,投诉考核也是衡量理赔工作表现的重要标准之一。一旦收到客户的投诉,保险公司必须立即进行
立案并进行后续追踪处理。理赔
经办人员同样会对投诉感到担忧,因为有效的投诉与他们的收入息息相关。没有人愿意为了工作而放弃金钱利益。
3、当涉及到当地银保监投诉时,银保监作为保险公司的直接监管机构,每年都会对各大保险公司的理赔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理赔服务质量进行评分,同时将结果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保险公司接收到来自银保监的投诉函后,会对此高度关注,这绝非小事,需要认真对待,并且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以
书面形式回复
案件处理过程及结论。如果年度投诉排名不佳,那么保险公司将会在监管部门留下不良记录,进而影响其业务拓展以及经营业绩。
4、如果前三种途径无法解决问题,那么法院
诉讼就成为了
被保险人的最后手段。
《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