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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脂开车保险拒赔吗

关于理赔事宜,请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若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初便主动诚实地向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告知其以往曾患有高脂血症的病史,且保险公司在充分了解情况之后仍然决定承担保险责任,那么即便日后不幸因高脂血症引发心脑血管疾病等相关保险事故,仍可依据保险合同进行正常理赔程序;
其次,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产品之时并未告知其过去的健康状况,而是在遭受保险事故(如慢性疾病发作)后才发现自己曾患有高脂血症这种疾病,这样的行为在保险行业中通常被认定为“带病投保”,从而对正常理赔产生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对于此类既往存在的慢性疾病采取的是“后追溯原则”,即只要被保险人所患某种慢性疾病的时间跨度在保险保障期内,便有权依照保险条款规定申请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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