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被监管者在进入看守所及监禁期间均需接受必要的健康检查。
如发现以下情况,则有权拒绝其入内:
首先,患有精神类疾病或正处于突发性传染疾病期的;
其次,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且在监禁过程中可能引发生命安全问题或生活无法自理的,但对于罪行极其恶劣、若不加以监禁将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则不受此限制;
最后,对于已怀孕或正在哺乳期且不满一岁的婴儿的女性,也不得予以监禁。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
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