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对相关行政决定持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之规定,选择向所涉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民政部门,即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申诉。在法律条文的指引下,您得以向具体行使
行政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上级,即省级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又或者当具体行使行政权者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直属职能单位时,您有权自主选择分别向该机构的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