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罪犯在满足特定法律条件时,有权得到
减刑处理。关于这方面问题,请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具体规定:若
犯罪行为者被判定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等
刑罚,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如能严格遵守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明显的悔过自新的态度,甚至有
立功表现的,可考虑酌情给予其减刑待遇。另外,若犯罪行为者具备以下任何一种
重大立功表现,都应给予其相应的减刑: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
2.向
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
3.拥有创新性的发明创造,或者在重大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勇于救助他人生命安全;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出色;
6.对于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同样应该给予其适当的减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