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对强奸罪的追诉时限,主要由其所对应的法定最高刑予以决定。若强奸罪的法定最高
刑罚为不足五年的
有期徒刑,那么其追诉时限应为五年;若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则追诉时限为十年;若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则追诉时限为十五年;而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
徒刑或
死刑的强奸罪,其追诉时限则为二十年。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诉的,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因此,强奸罪的
立案时间并非固定为两年,而是需要根据上述规定的追诉时限来具体判断。若案件发生在追诉时限之内,便可依法
立案进行追诉;但若超过了追诉时限,通常情况下将不再进行追诉,除非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意进行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