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所作出的首部审判、裁决结果有异议者,如被告人,他/她拥有以
书面形式或口头方式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的法定权利。例如,当被告人对某项
盗窃罪行的裁判结果表示不满时,他/她应在
判决书送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在上诉过程中,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
直系亲属均可依法行使上诉权,同样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
代理人协助进行上诉事宜。
上诉流程中,务必
递交详尽的上诉状,同时须附上原始庭审裁判书的副本以供对照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
自诉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
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