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故意
伤害罪的上诉请求,是否仍需进入
二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第
二审人
民法院对于不服第
一审判决的上诉与
抗诉案件,必须经过进一步的审理研究之后,根据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的正确性、
量刑的适当与否这两大要素来逐一进行分析判断。若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与适用法律真实可靠且量刑适度,应裁定
驳回上诉或抗诉,坚持原判结果;若发现尽管事实正确无误,然而适用法律却出现谬误或量刑明显不足,则应予以
改判。倘若原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未能明确或是
证据存在缺失,那么在查明事实真相之后,既可改判,也可裁定
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法庭审判。由此可见,故意伤害罪的上诉请求,经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依法审理与判决,是完全可能进入二审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