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若是本地区基层人
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一旦既有确凿的事实、详实的
证据支撑,同时被告方对于
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及对适用
简易程序并无异议的话,如此情况下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此意在于,假设交通
肇事罪案件满足上述全部必备条件指标,那么法院有权在
公诉案件提起之后,向合议庭提出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并且在适当的时间段内安排了法庭
听证。但是,在此款法律条款中并未有明确涉及从发起公诉至开庭的截止日期甚至具体时间限制的相关规定。因此,
开庭时间往往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案件数量以及法官的工作计划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
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