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农人所拥有的土地遭受了强行征收之举,他们应当
首先向所在地方的各级政府反映此事,倘若上述途径仍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向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诉。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若无农民亲自签署同意书的前提下,对土地实施强制性征用是非法的,而若存在
征地相关的批准文件,则可针对该批准文件展开复议工作;反之,如无批准文件,农人们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