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当
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后,审判机构会在一个月内进行首次审查。依照我国相关
法规,人民检察院于接到由监察机构和公安部门传送过来的
起诉案件之后,应在一个月期限内完成审判决定,对于那些
情节严重且复杂的案件,可延长至十五天;若
犯罪嫌疑人事实现已承认其罪行并愿意接受判罚,同时满足快审
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审判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审判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