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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暂缓执行规定期限是多久

按照规定,申请暂缓执行的时限通常为60日。因此,当面对派出所发布的治安处罚管理决定时,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以独立主体身份提起行政诉讼。在此过程中,如果希望能够得到暂时性的宽宥以便仔细斟酌后续策略,当事人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向公安机关提交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若公安机关经过审慎评估,认为暂缓执行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则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作为保证,从而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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