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并非需要首先明确责任才能实施对涉案车辆的扣押。
若警方因必要收集相关
证据而采取暂时性扣留措施,依照现行
法规规定,在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最迟不超过五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便应通知
当事人前来领取被扣留的车辆。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
逾期未领取产生的
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