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调解书与具备法律约束力的
判决书具有等同的法律地位和效果,这是由于人
民法院调解工作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
在
诉讼活动中,调解通常在人民法院的三方或五人组成的合议庭或专门的审判员的主持之下展开,是人民法院在履行其审判职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处理争议、裁决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
有着与生效判决书相同法律约束力的调解书,不仅能确保法律的也能
保证司法机构庄重权威的形象,有益于维持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保护每一位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