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人
民法院对监狱提出的
假释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准予假释的决定之后,相关囚犯即可视作获得释放,无需等待假释裁决完成正式的公示程序。
当人民法院在处理假释案件过程中,应当自
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将执行机构提交的关于请求给予
减刑或假释的建议书等相关材料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公示期设定为五天。
同时,对于已经完成假释裁定的案件,人民法院还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将该裁定通知发送至执行机构、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即囚犯)、社区矫治机构或基层群众组织。
《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