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诉讼专题 > 刑事案件检察院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局是好事吗

刑事案件检察院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局是好事吗

并不能简单地用好或坏来评判检察院将案件退还至公安局的行为,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具体而言:
首先,要看检察院在退回案件时希望公安局补充哪些性质的证据,若是与定罪相关的证据不足,那么从犯罪嫌疑者的角度来看,这也许是一种有利的情形;但若涉及到量刑证据不足,便未必是利好情况,因为在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后,有可能会出现证据更丰富,导致量刑加重的情况发生。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新修订:2024-07-3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