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构以及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所辖的其他专用印鉴(如经济合同印鉴、财务专用印鉴等),其印名及样式设计等方面应与单位名义印鉴相区隔,待本单位领导层进行严谨的审批后方可进行刻制。
负责印鉴制作发放的机关部门应强化并规范相关规章制度以
保证印鉴制作流程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同时
严格执行相关的签批手续。
对于国家行政机构以及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而言,若需制作印鉴,务必前往当地公安局所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印鉴制作单位进行刻制。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第二十三条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