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法律行为可概括为三大类,分别是抽象
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准行政行为。
下文将对这三类行政法律行为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此类型的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以公告方式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实体法,这些具体包括行政
法规、规章以及可产生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和命令等。
其次,具体行政行为,此类行为是由行政机关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所做出的具备行政
法律效力的行为。
最后,准行政行为,这种行为不具备行政法律效力,其主要形式有行政指导、行政咨询等。
《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决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