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于擅自在公共场所或私人庭院中种植罂粟籽粒未满五百颗者,将给予如下
处罚:
处以
拘留行为人十天至十五天,并可同时科以最高上限为三千元人民币以内的
罚金;若情节轻微,处以五天以下的拘留以及最高额度五百元人民币的罚金。
另外,若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的人员能够在其收获之前主动进行清除工作,便可获得免于处罚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