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亡保险业务中,关于自杀行为的
赔偿问题是绝对不容忽视的。
众所周知,自杀被视为保险条款中的特殊状况和必需免除责任的范畴之内。
然而,我们还是需要对自杀事件进行细致的区分。
其主要可以分为故意自杀与过失自杀两类。
其中,过失自杀通常情况下,在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条件下,仍然是可以获得理赔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
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
合同成立或者
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