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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委托书必须24小时开具吗

关于损伤程度评定方面的相关法律规范包括如下要点:
当公安机关接收到涉及伤害行为的报案信息后,须于24小时内在法定时限内出具关于进行损伤程度评定的委托函件,并向涉案人员释明应该前往的指定鉴定机构进行相应的检测与评定工作;对自然人身体所受伤害程度的评估鉴定工作,应按照行政区划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任命两名或以上具备资质的鉴定专员负责实施开启。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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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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